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征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漁場、牧場、林場、茶場等國有農用地,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家、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一管理本轄區(qū)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征地拆遷專門機構(下稱“征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完成市、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征拆工作任務。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下稱“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條征拆工作遵循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補償標準、統(tǒng)一拆遷、住宅安置規(guī)劃先行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征拆機構的專用賬戶,實行統(tǒng)一管理。
第六條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發(fā)布《擬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對擬征地公告需要聽證的,可以申請聽證,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主持聽證工作。
《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征拆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F狀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確認。
第七條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xù),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yè)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除外;
(五)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六)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和搶養(yǎng)殖等;
(七)其他騙取補償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擅自辦理手續(xù)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下達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規(guī)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機構擬定,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縣(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征拆機構負責公告張貼和送達的具體事務,同時對公告張貼現場采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產權屬證書等合法證明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征拆機構可以調閱原始批準建房檔案并做好勘查記錄,并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簽字證明,勘查數據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公告,并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單位具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和辦法。
征拆機構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足額支付到位。
第十條征拆機構應當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實際測量及認定的房屋結構、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家庭人口情況等。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情況應當采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公示無異議的,按公示結果予以補償。被征收人要求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征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日內組織復查,復查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征拆機構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經公示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時間和方式;
(二)騰地期限;
(三)違約責任;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騰出土地。
被征收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三條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土地按該土地原用途、土地所處區(qū)片等級及地類補償。
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收土地過程中存在土地界址不清或權屬、地類、面積等爭議的,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測量、勘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