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成人av福利在线播放_久久99热狠狠色精品一区_欧美肥老太WBwBWBB_午夜福利视频这里只有精品_亚洲色大成网站www尤物_欧美成人一区二区_97色综合亚洲影院_后入内射欧美99二区视频_污视频下载大全freexxx日本77_女人被狂躁c到高潮视频

熱門土地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1 ? 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


     ?。?996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1.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的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推進城鄉(xiāng)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探索創(chuàng)新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構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財產權利的實現機制。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1.2 ? 第二章 資產產權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ㄒ唬┓梢?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ǘ┺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yè)的資產;

     ?。ㄋ模┺r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yè)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ㄎ澹┺r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tài)補償費;

     ?。┺r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ㄆ撸┺r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ň牛儆趪宜幸婪ㄓ赊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下列情形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適用稅收優(yōu)惠等政策:

     ?。ㄒ唬┘w資產登記主體由村民自治組織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ǘ┮蛐姓^(qū)劃調整或者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ㄈ┮蜣r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第十一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1.3 ?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Q和場所;

      (二)宗旨;

     ?。ㄈ┙M織的資產;

     ?。ㄋ模┏蓡T權利、義務;

     ?。ㄎ澹┏蓡T代表的比例、人數和產生辦法;

      (六)理事機構、監(jiān)事機構任期時間、人數配置及人員產生與罷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ò耍┴攧展芾碇贫龋?/span>

     ?。ň牛徲嬛贫龋?/span>

     ?。ㄊ┕_制度;

     ?。ㄊ唬┬枰M行可行性研究、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數額標準;

     ?。ㄊ┱鲁绦薷某绦颍?/span>

     ?。ㄊ┏蓡T大會和成員代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辦法;

     ?。ㄊ模┢渌婕俺蓡T利益的重大事項。

      確定前款第五項事項時,成員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三,人數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確定前款第十三項事項時,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ㄒ唬┲贫?、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ǘ┩恋爻邪桨?、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ㄎ澹┲卮蟮募w資產產權變更;

     ?。┹^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ㄆ撸┢渌麘斢沙蓡T大會決定的事項。

      成員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ㄒ唬┠甓蓉攧帐罩ьA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ǘ┘w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ㄈ┙ㄔO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渌匾洜I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機構、監(jiān)事機構應當依據章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和與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監(jiān)事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ㄒ唬﹫?zhí)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ǘ┴撠焾?zhí)行集體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ㄈ┴撠熂w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ㄋ模┴撠熂w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ㄎ澹┫虺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ㄒ唬┲贫ūO(jiān)督規(guī)程,對理事機構執(zhí)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檢查監(jiān)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zhí)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ㄈ┝邢硎聶C構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ㄋ模┫虺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jiān)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ㄎ澹┫蚩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理事機構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

     ?。﹫?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侵害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應當在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作出決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公布參會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決定等情況。

      理事機構、監(jiān)事機構的履職行為不符合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定的,作出該決議決定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否決。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帳、資產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資產登記、保管使用、折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財產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地點。

      應當公開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包括:

     ?。ㄒ唬┘w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情況,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

      (二)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ㄈ┘w資產的使用處置、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承包、租賃等經營情況,集體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收益情況;

      (四)集體資產的征收征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情況;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攧沼媱潯⒔洜I損益、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等情況;

     ?。ㄆ撸┱畵芸睢⒀a貼補助、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資助、捐贈等情況;

     ?。ò耍┢渌婕俺蓡T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的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jiān)事機構提出核實申請。監(jiān)事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

      1.4 ? 第四章 資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fā)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fā)包方備案。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yè)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ㄒ唬殿~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殿~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ㄈ殿~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yè)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監(jiān)事機構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異議,該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

      監(jiān)事機構對評估機構書面解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十日內,提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受委托進行復評的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作出復評結論。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監(jiān)事機構提出,由監(jiān)事機構辦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聘請管理人員,參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

      1.5 ? 第五章 指導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掌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動態(tài),做好指導監(jiān)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guī)則和相關制度,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更多的財產交易方式選擇,優(yōu)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jiān)督。根據監(jiān)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明確離任人員資料交接的具體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接受離任審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jiān)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guī)定填寫資產統(tǒng)計報表,做好資產統(tǒng)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股份合作進行指導,建立健全股權流轉機制,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所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更多有效實現形式。

      1.6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對直接責任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r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jiān)事機構的組成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合法權益的;

     ?。ǘ┺r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jiān)事機構不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或者對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決定決議拒不執(zhí)行的;

     ?。ㄈ┺r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不按規(guī)定公開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或者公開事項不真實、不完整的;

     ?。ㄋ模┺r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jiān)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的。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fā)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查處。

      1.7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 ?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已于2015年12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fā)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guī)定的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以及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股東。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業(yè)合作化和農民群眾勞動積累的成果,承擔穩(wěn)定與完善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fā)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其經營收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正常運行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fā)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fā)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農村社區(qū)建設和社區(qū)協(xié)商,為農村社區(qū)事業(yè)發(fā)展提供物質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jiān)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暫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成員行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jiān)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qū)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jiān)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jiān)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yè)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jiān)督。農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jiān)察、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林業(yè)、文化、海洋與漁業(y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

      2.2 ? 第二章 資產權屬


      第八條 下列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

      (一)依法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域等資源性資產;

     ?。ǘ┐寮w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各種貨幣資產以及債權、股權等經營性資產;

     ?。ㄈ┐寮w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公益事業(yè)的非經營性資產;

     ?。ㄋ模┐寮w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界定確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guī)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予以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核銷。

      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

      第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fā)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fā)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guī)定的留用地或者集體經濟發(fā)展資金等形式的補償應當用于發(fā)展農村集體經濟,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一條 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終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處分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3 ? 第三章 資產運營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fā)包、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選舉、任命或者聘任:

     ?。ㄒ唬┯辛己玫钠沸泻托抛u;

     ?。ǘ┚哂修r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和工作能力;

     ?。ㄈ┯心軌蛘B穆毜臅r間和身體條件;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配備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負責集體資產的統(tǒng)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執(zhí)行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督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行使前款規(guī)定職能的,應當取得成員大會的授權。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ㄒ唬┍炯w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ǘ┺r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ㄋ模┏鼋杓w資金;

     ?。ㄎ澹┘w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粲玫睾图w經濟發(fā)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ò耍┮婪ㄟM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ň牛┥婕氨炯w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督機構全程監(jiān)督。其中,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執(zhí)行機構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舉債等具體數額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guī)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guī)模設置警戒線,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fā)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出資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通過制定、參與制定該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章程的方式,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jiān)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開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事項的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交付表決前,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2.4 ?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yè)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和農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般賬戶及開設一般賬戶的數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過半數確定。開設的一般賬戶基本信息及數量,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yè)銀行。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完整和真實。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或者其他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調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印章應當及時移交。

      第二十四條 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會計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yè)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yè)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計代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會計從業(yè)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其成員對本集體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財務明細賬目;發(fā)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督機構應當履行民主理財的監(jiān)督職能,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查,及時公布審查情況。

      2.5 ? 第五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明確其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為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社區(qū)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七條 推行將農村集體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資產中的非經營性資產應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公益性服務,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鼓勵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發(fā)展土地股份合作,實行適度規(guī)模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股份合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男女平等、群眾認可的原則,進行清產核資、界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設置和量化股權。

      股份合作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征求意見后,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修改。

      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實施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可實施。通過后的實施方案應當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

      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限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納入本條規(guī)定的比例核算;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繼續(xù)持有,但不得再通過折股量化或者轉讓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股份合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開支。

      第三十三條 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予以終止: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ǘ┍炯w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xiāng)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ㄈ┺r村社區(qū)全部劃入城鎮(zhèn)建成區(qū);

     ?。ㄋ模┥鐓^(qū)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xiāng)一體化和均等化。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終止的,可以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6 ? 第六章 產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交易規(guī)則和管理辦法,支持和監(jiān)督資產評估、擔保、公證等中介機構參與農村產權交易服務。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業(yè)務受理、信息發(fā)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農村集體資產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條 達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標的額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

      (一)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

     ?。ǘ┺D讓農村集體資產的;

     ?。ㄈ┮虼寮w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ㄋ模┮虼寮w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設定保留價,并可以確定評估結果低于保留價的,暫停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事項的實施。

      2.7 ? 第七章 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對本轄區(qū)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yè)務指導。

      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ㄒ唬┴攧展芾碇贫鹊膱?zhí)行;

     ?。ǘ┵Y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ㄈ┏邪?、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ㄋ模┘w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ㄎ澹┕e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卮笸顿Y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h(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除依法不應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2.8 ?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的要求,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yè)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維護的轉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鄉(xiāng)鎮(zhèn)會計代理機構的辦公條件、人員工資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的會計代理機構。

      鄉(xiāng)鎮(zhèn)會計代理機構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的會計代理機構,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不得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名稱變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手續(x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產權變更登記的相關費用。

      2.9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關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時公開財務明細賬目或者未按時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行使相關經營管理職能時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由縣(市、區(qū))農業(yè)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2.10 ?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guī)定的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和監(jiān)督委員會,以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是指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或者全體成員代表。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的原則,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方式發(fā)生轉移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及相應行為規(guī)范的規(guī)定,適用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本條例的其他條款,鄉(xiāng)鎮(zhèn)(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 ? 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3.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鄉(xiāng)(鎮(zhèn))合作經濟聯(lián)合社和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集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平調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四條 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應當加強集體資產管理。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集體資產。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

      3.2 ?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八條 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的集體資產屬于該合作社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九條 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的集體資產包括:

     ?。ㄒ唬┼l(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場、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

     ?。ǘ┼l(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投資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產畜、役畜、林木和農田水利設施等;

      (三)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投資興辦的企業(yè)資產;

      (四)在股份制企業(yè)、聯(lián)營企業(yè)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中,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按照協(xié)議占有的資產份額;

      (五)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出資兼并的企業(yè)資產;

     ?。﹪覠o償資助形成的資產;

     ?。ㄆ撸﹪覍︵l(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yè)減免稅形成的資產;

     ?。ò耍┼l(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鄉(xiāng)聯(lián)杜、村合作社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ㄊ┮婪▽儆卩l(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貨幣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十條 鄉(xiāng)聯(lián)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業(yè)和其它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資產的所有權不變。

      第十一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